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更好发挥旅客舱单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详见附件1。二、继续使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2.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海关总署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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